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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高市率先立法 , 吃貓狗最高罰7萬5 201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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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 僅規範禁宰殺販賣

下月起,到高雄可別吃狗肉或貓肉,小心被罰七萬五千元!

       高雄市議會昨天三讀通過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只要吃了犬貓肉就可重罰一萬五千元到七萬五千元;至於勞工若在工作場所或宿舍殺、吃或買賣犬貓,雇主也要受到連坐,最高重罰十萬元。

規範勞工觸法 雇主連坐罰

       外界解讀針對勞工在工廠、宿舍等雇主提供場所,宰殺、購買、販售、食用犬貓的雇主重罰條款,顯然很有針對性,直接指涉有宰殺犬貓食用風俗的部份國家外勞。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吳靜如說,這樣的規定簡直是把雇主當成家長,移工本身恐怕根本沒有表達意見的空間。她認為,世界各種文化、價值觀各有差異,這其實是個了解彼此差異的機會,如今只用處罰來解決,條文中包含了很多歧視。

       據了解,動保處原本在條文中明白規範了「外勞」,但送議會之後,議員也覺得不妥,擴大成「所有勞工」都適用。

       高雄吃貓狗肉的事件頻傳,去年七月查出施姓夫婦於茄萣經營「羊肉爐」,卻在街頭任意捕捉家犬,宰殺後販售狗肉;去年九月查獲大寮區一群越南外勞,以捕獸鋏誘捕流浪貓,再割喉放血,火烤享用大餐;去年十一月也在鳥松一家羊肉店查獲販賣狗肉,開罰十萬元。另外,岡山王姓業者經營的山產店連兩次被查獲虐殺犬隻及販賣狗肉,分別開罰六萬及五萬元。

研議四年 彌補動保法不足

       高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歷時四年研議討論,增設許多新條文,以彌補動物保護法的不足,比如,動保法僅規範不得「宰殺、販賣」狗貓屠體,自治條例則是連「吃」犬貓肉都不行;動保法禁止販賣、使用、製造、陳列捕獸鋏,市府提高標準為「不得持有」,最高可罰一萬五千元,但一年內交出不罰。

       過去查獲業者宰殺、販賣犬貓時,業者大多辯稱撿到犬貓才吃,新規範則不得購買、食用含犬貓成分的產品,只要湯汁檢驗出犬貓DNA等,最高就可罰七萬五千元。

       此外,市府首推公寓三樓以上樓層不准經營寵物業,避免影響住戶安寧及衛生;飼主若未辦理寵物登記,經勸導拒不改善,從最高罰一萬五千元,提高到五萬元。

發布單位 : 自由時報  記者陳文嬋、黃邦平/綜合報導      發布日期 : 104-12-10

高雄市議會昨天三讀通過動物保護自治條例,首創只要吃了犬貓肉可重罰一萬五千元到七萬五千元。(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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