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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周休二日相關法令補充 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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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勞動部 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104-04-24

行政院會今(4/23)日通過勞動部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縮短法定正常工時、推動周休二日制)。

       行政院會今(4/23)日通過勞動部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毛治國表示,《勞動基準法》工時的修正是行政院重大政策,「縮短法定正常工時、推動周休二日制」是政府一直努力的目標,此次勞動部修正《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將法定正常工時調整為每周40小時,是政策的落實。

       毛院長指出,這項政策的推動需兼顧勞資雙方,考量企業經營需求及勞工健康福祉,搭配彈性配套措施,希能建構更合理、符合世界潮流的工時制度。該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勞動部加強與朝野黨團及相關團體溝通協調,希望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勞動部表示,鑒於縮短工時已為國際趨勢,縮短法定工時,配套推動周休二日制,為「黃金十年 國家願景」目標之一,社會迭有縮短勞工法定正常工時的期待與建議。為符合國際趨勢,建構兼顧勞工健康福祉並具合理彈性的工時制度,因此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雇主應於發給工資時,提供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23條)

二、因應國際趨勢,將法定每周正常工作時數縮減為不得超過40小時,另配合工資依民法規定之請求權時效及實務需要,提高雇主保存勞工出勤紀錄之年限至5年,該出勤紀錄應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復參酌國際公約及外國立法例,增訂雇主不得以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事由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0條)

三、為避免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之縮減,造成企業營運之衝擊,勞工延長工作時數宜適度調整,惟其調整應避免勞工總工作時間增加致生影響勞工健康福祉之爭議,於綜合考量勞雇團體之意見,爰修正1個月延長工作時間為不得超過54小時。(修正條文第32條)

四、為擴大保障各種型態輪班制勞工之權益及給予充分之休息,爰刪除「晝夜」二字及定明更換班次之休息時間至少應有連續11小 時。(修正條文第34條)

五、為避免勞工繼續工作時數及應休息時間過於僵化,並配合實務需要,爰定明相關例外之規範。(修正條文第35條)

六、為保障勞工實質權益,增訂雇主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使勞工於例假工作者,應加發工資及給予補休之法定義務。(修正條文第36條之1)

七、為使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使勞工於假日工作之補休規定臻於明確,爰定明給予勞工補假休息之時間為各該日工作結束後7日內。(修正條文第40條)

八、增訂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或休假日工作後以補休辦理之有關規定,除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外,延長工作時間之補休時數依延時工資所定加成比例計算,至休假日工作之補休標準依休假日出勤日數計算;又前開補休應於事實發生後10日內決定,並於6個月內依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逾期或契約終止時未補休者,應依發生時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修正條文第40條之1)

 

  • 發布單位:勞動部 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104-09-12

國定假日之調整係實施「週休二日」之配套,勞工全年放假日增加6日,權益並未受損。

       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 之修正調整,係因應《勞動基準法》將從民國105年1月1日起實施縮減法定正常工時(每週40小時、俗稱「週休二日」)之配套作法,且本次修正更特別考量「五一勞動節」對勞工之特殊意義,故仍將其保留為應放假之國定假日。整體而言,勞工全年放假日仍增加6日,權益並未受損。

       勞動部指出,為推動縮減法定正常工時政策,勞動部近兩年來密集聽取勞雇團體意見,103年邀集勞雇團體、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等辦理近35場次座談會,凝聚社會各界對於縮減法定正常工時之共識,並多次就縮減工時及相關配套措施之具體內容進行討論,包含使全國國定假日一致之作法。此外,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之法定正常工時時,亦指出公務人員與勞工全年休假制度之差異,應設法予以拉平,故本次國定假日之調整係縮減法定正常工時之合理配套。

       勞動部表示,自 105年1月1日起,法定正常工時上限由「每2週84小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勞工全年之休息日將增加13日,國定假日雖將配套從19日縮減為12日,仍比公務人員多出1天的「五一勞動節」。整體來看,勞工全年放假日數仍增加6日,「只有增加,沒有減少」,並無外界所稱「侵害勞工權益」之說法。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世界各國國定假日之日期與日數多寡,與該國國情及歷史文化背景有關,但原則上應為全國一致。我國國定假日之法源係為內政部訂頒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而《勞動基準法》施行以來,為使明確,故於「勞動基準法施行施行細則」中明文列舉。

       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為配合公部門「隔週休」及後來「週休二日」之實施,早已將本次為配合縮短工時擬減少之紀念日及節日(包括:孔子誕辰、國父誕辰、蔣公誕辰、革命先烈紀念日、臺灣光復節、行憲紀念日、開國紀念日之次日等7日),修正為「只紀念、不放假」,只不過當時《勞動基準法》之法定正常工時尚未修正為「每週40小時」,所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中之國定假日並未跟進調整。如今,《勞動基準法》將從105年1月1日起實施「週休二日」,全國每週正常工作時間同為40小時,在這前提下,勞工朋友與公務人員之放假日應齊一規定,較為合理。

       至於國定假日調整,是否影響「打工族」之薪資收入等情事,勞動部表示,法定正常工作時數縮減之後,事業單位如為維持企業原有營運能量,勢必將增加人力作為因應,當使工作機會增加,整體來說,勞工仍將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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