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 2016-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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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管字第10405159532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另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六日勞動發管字第一0 四0五一一四四六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部長 陳雄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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