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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雇主聘僱外國人來臺工作 , 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入國手續 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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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屢有取得外國人入國引進許可的雇主,未於規定期限6個月內辦理外國人入國引進事宜,致錯失聘僱外國人資格。勞動部提醒,雇主如因故無法及時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時,可於許可引進屆滿日前後30日內申請延長引進,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勞動部表示,雇主於取得引進許可函後,應於6個月內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經統計,今(105)年第1季因雇主無法及時引進外國人而申請延長引進的案件共計409件,較去年同期增加了13%。經分析雇主未及時引進外國人的原因,多為「已完成簽證之外國人因故未能來臺工作」。由於已完成簽證的外國人未能來臺工作使雇主錯失招募外國人時機,屬於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雇主可於原引進許可屆滿日前後30日的規定期限內檢具該外國人註銷簽證紀錄等證明文件申請延長引進,並在許可延長引進後3個月內為新招募的外國人完成入國手續;至於雇主如無法舉證不可歸責之事由者,依規定將不予許可延長引進。

  勞動部呼籲,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應注意引進時效,以確保自身權益。以上相關法令資訊均公告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www.wda.gov.tw,如對外國人引進規定如有任何疑問,亦可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電話:02-8995-6000)。

發布單位 : 勞動力發展署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發布日期:10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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