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養護機構申請外籍看護工免附收容人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申請手續更便捷 2016-10-05 |
內容 | |
勞動部105年10月5日公告,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的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等養護機構,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應備收容人的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可由勞動部自資料勾稽查知者,得予免附。 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養護機構雇主每3名收容人可僱用1名外籍看護工,且僱用外籍看護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現行養護機構雇主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時,須檢附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收容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勞動部再據以審核養護機構雇主可聘僱外籍看護工人數。 因應網路資訊趨勢,勞動部積極洽衛生福利部介接身心障礙者相關資料,自105年10月5日起,勞動部可由介接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資料勾稽得知收容人資料者,養護機構雇主只須檢附收容人名冊,不用再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減少養護機構雇主須逐次影印收容人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作業,且採系統勾稽方式更能精確查知收容人身心障礙資格,有利簡化申請作業。但收容人未具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資格者,仍須檢附相關文件影本申請。 勞動部提醒,如遇案件有疑義時,仍將依個案情形請前開養護機構雇主檢附相關文件,以利案件審查。相關資訊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查詢(http://www.wda.gov.tw),亦可電洽服務中心詢問(電話:02-8995-6000)。 發布單位 : 勞動力發展署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發布日期 : 105-10-05 |
|
<<<下一則>>>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