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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外籍勞工期滿免出國 , 雇主可申請期滿轉換 2017-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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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配合「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外籍勞工3年出國1日規定,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自105年11月17日起開辦雇主申請「期滿轉換」外籍勞工新措施,其申請項目包括:原雇主申請期滿轉出外籍勞工及新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籍勞工等2部分,且外籍勞工期滿轉換並不以從事原工作類別為限。
  勞動部說明,如原雇主不續聘聘期屆滿之外籍勞工,而外籍勞工又有意願繼續留臺工作時,原雇主應於外籍勞工聘僱屆滿前2至4個月內,依規定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出外籍勞工。如有新雇主有意願接續聘僱外籍勞工,外籍勞工原聘期屆滿後即可至新雇主處工作。勞動部特別提醒,透過「期滿轉換」外籍勞工新措施,可縮短新雇主人力需求空窗期,具備申請資格之新雇主,於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外籍勞工時,雙方應簽署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並自簽署日起3日內通報地方政府取得期滿轉換外國人通報證明書後,並自簽署日之翌日起15日內逕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外籍勞工就可以不用出國,繼續留臺工作。聘僱屆滿前,外籍勞工如無法轉換新雇主,原雇主仍應為其辦理出國手續。
  勞動部呼籲,雇主及受委任仲介公司須於外籍勞工聘僱屆滿前,檢具期滿轉換申請書及招募許可函正本提出申請,送件前應再確認申請書表格及填寫內容(如審查費收據編號)正確性,並加蓋雇主圖記印章,以減少文件補正,俾利快速取得申請許可。
  勞動部提醒,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才能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本次修法相關國內求才招募程序並未修改,所以雇主想要接續聘僱外國人期滿轉換,仍須依規定先行辦理國內招募,於取得申請招募許可函(製造業雇主須檢附入國引進許可函)後,填具期滿轉換申請書接續聘僱外國人,相關書表已置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首頁>主題服務>跨國勞動力服務>下載專區http://www.wda.gov.tw/home.jsp?pageno=201310280103&flag=E】,雇主或民眾可下載使用,如有申請期滿轉換任何問題,可洽勞動部電話客服中心詢問,電話:(02)8995-6000,或查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www.wda.gov.tw/index.jsp)均可取得聘僱外籍勞工最新訊息。
                                                                                發布單位: 勞動力發展署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發布日期 : 10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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