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勞動部持續強化期滿續聘及轉換規定 , 落實保障外籍勞工權益 2017-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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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今(24)日移工團體反映雇主與仲介公司以虛偽意思表示使外籍勞工訂立勞動契約,致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未滿3年,因聘僱許可期間屆滿無新雇主承接而須出國,造成外籍勞工權益損失,認為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免出國1日的新制漏洞百出,勞動部澄清,本案癥結在於雇主是否以虛偽意思表示與外籍勞工訂立勞動契約,與新制並無相關。另外籍勞工主張遭超收仲介費及剋扣加班費等情事,如經查證屬實,將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分違法雇主及仲介公司,絕不寬貸,並將依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協助本案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工作。 本案外籍勞工經查共有118名,是由國內某營造公司因參與重大工程,經勞動部核准引進。這些外籍勞工的聘僱許可期限將於106年2月屆滿,業者已依規定為外籍勞工辦理期滿轉換雇主作業,惟因轉換作業期限將屆滿,外籍勞工仍未找到新雇主接續聘僱,依規定應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返國。依移工團體陳述內容,這些外籍勞工誤以為聘僱許可期限均為3年,因此繳付了3年的國外仲介費用,不料在臺工作未滿3年須回國,認為雇主與仲介公司欺瞞外籍勞工,使他們的權益受損。 勞動部說明,雇主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籍勞工誤信而受有損害,外籍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另外籍勞工如因上述情事而終止勞動契約致受有損害時,亦得依民法第489條規定,循民事訴訟途逕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案目前已循勞資爭議處理方式在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爭議協調中,勞動部將依協調結果處理,如確有超收外籍勞工仲介費及剋扣加班費等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之情事,將嚴懲雇主與仲介公司。另如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有不可歸責於外籍勞工的事由,將依法協助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工作。 發布單位 : 勞動力發展署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發布日期 : 106-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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