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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中秋節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勞工如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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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中秋節」(今年為9月24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凡是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雇主並應照給工資。由於內政部所定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農曆8月15日之「中秋節」為應放假之節日,因此,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中秋節」當天,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中秋節」當天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一日。

       勞動部強調,中秋節出勤及工資給付事宜,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將有專人進一步處理。

發布單位: 勞動部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發布日期:10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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