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苦勞網】沒有勞工身份的「外勞」, 印尼漁工海上死亡 曝露境外聘僱問題 2015-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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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全台唯一的外勞自主工會,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日前透過印尼籍漁工的同鄉親友網絡,得知屏東的東港漁港傳出一起境外聘僱的印尼籍漁工在海上一身亡一失蹤的事件。然而,由於境外聘僱不適用台灣相關勞動法令,工會無法介入了解案件情況,僅知目前正由屏東地檢署偵辦中。工會成員昨天(9/19)上午在南方澳漁港的印尼漁工聚會所舉行追悼會,並呼籲政府正視境外聘僱漁工的勞動環境與勞動條件、賦予他們應有的勞動權益。 境外聘僱猶如法外之地 台灣漁船在船長、大副以下的勞動力完全仰賴外籍漁工,早已不是新聞。台灣漁船在海上作業期間發生肢體衝突、人員傷亡的喋血悲劇,很不幸地,也的確層出不窮、履見不鮮。然而福賜群號上發生的事,曝露了過去極少被公開討論、甚至恐怕是台灣漁業最最幽暗的一面:境外聘僱漁工的處境。 從境外漁業基地招募工人,對漁業來說是尋常之事,世界各國皆然。甚至在一些主要漁場附近,直接從環境極端惡劣的海上接駁站拉工人上船,雖然總有不人道甚至人口販運的批評,但也從來沒能完全禁絕過。1990年代初台灣建立體制內的外勞管理體系,開放漁船聘僱外籍船員(即所謂的「境內聘僱」)而且尺度不斷放寬,但對許多漁船船主(特別是航程遠、單次作業期間長的遠洋漁船)來說,除非返台休整期間有必要的人力需求,境外聘用漁工「實惠」得多,除了更能呼之即來、揮之即去,又不用受台灣相關勞動法規限制,能規避許多成本。 境外聘僱的漁工,雖然實質上就是外勞,但卻不由台灣勞動部門管轄,規範法源僅來自《漁業法》第54條(link is external)要求主管機關(漁業署)應該「訂定漁場及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的概括式描述。然而,漁業署其實一直到了2002年才訂定《漁船船主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link is external)》,其中雖規定漁工在國外港口受僱上船後15日、解僱離船後7日之內,船主或仲介都應該向漁船所屬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或漁會(而非勞動主管機關)提具船員名冊,但實務上形同虛設,通常惟有當漁工必須隨船進入台灣的漁港,海巡單位才會建立名冊,以發給臨時入國許可。 換句話說,台灣政府從來無法掌握本國漁船究竟使用了多少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遑論做任何有實質意義的管理。 一具遺體,能不能打開一絲契機? 根據勞動部統計,台灣近兩、三年來境內聘僱的漁工總人數大致維持在9000至10000人上下,而一般都推斷,境外聘僱的規模至少要再加倍。儘管工作過程可能從來不曾「入境」台灣,這麼多的人受僱於台灣船主,長時間在台灣漁船上勞動、起居,卻不適用任何社會保險、職災救助的公共制度。一旦發生問題,他們最好的遭遇也只能得到小額意外險理賠,或者自行提出民事求償,這顯然並不合理。何況,國際法上早已清楚定義「船舶是國土延伸」,但台灣政府往往只在本國人受害時才積極強調主權(link is external),對同樣的空間中佔多數的外國人完全缺乏基本權益保障的窘況,卻幾無作為,等於坐視悲劇不斷發生。 今年34歲、來自印尼中爪哇的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監事Sunavto,從9年前開始先後三度為台灣漁船工作,從境外聘僱到境內聘僱,從遠洋漁船到近海漁船,他一次一次掙到了目前在南方澳稍微比較「正常」的待遇(每月實領17,280元左右)、作息(每次出海約1天往返、每個月有4至5天休假)和勞動權益保障。談起先前遠赴南太平洋甚至大西洋巴西海域的工作經驗,Sunavto激動的口氣裡仍帶著恐懼,「我曾經一整年音訊全無,回到家鄉,才知道家人都以為我過世了。」他還透露曾有一位同船夥伴因不堪長期壓力跳海自殺,帶給他不小的陰影,「在船上只有偶爾抬頭看見月亮的時候才覺得輕鬆,常常不知道日子究竟過了多久。我再也不想回到那樣的生活。」 過去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在大海上失去生命,多半如同石沉大海,很難事後追究原因。Suprianto的遭遇雖然令人悲傷,但至少他的遺體來到了台灣,可能打開一絲契機。藉由揭露這起事件,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呼籲:台灣政府應該將境外聘僱勞工全面納入國內勞動法規,改由勞工部門負責行政管轄,同時儘快清查、建立並掌握境外受聘僱漁工名冊,以利後續實施勞動檢查,甚至進一步賦予境外聘僱漁工團結、爭議與協商的勞動三權。李麗華說:「雖然這些訴求看起來可能還很遙遠,但政府必須要開始思考這些問題了。」 發布單位 : 蘋果即時 【苦勞網記者林佳禾/宜蘭報導】 發布日期 : 104-09-20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的印尼漁工為素未謀面、在海上身亡的同鄉Suprianto獻上伊斯蘭祝禱。(攝影:林佳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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