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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立法院通過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有條件延長至14年及中低收入戶與低收入戶免繳就業安定費 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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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今(18)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修正條文,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立學習,有特殊表現,符合一定資格,在臺工作年限由12年延長至14年;另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免繳納就業安定費;對於首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的雇主,須參加聘前講習。勞動部將配合訂定相關法規及配套措施,儘速推動實施。

  勞動部說明,現行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在臺工作年限不得逾12年,為穩定勞雇關係、節省訓練成本及留用優秀的外籍家庭看護工,通過修正增列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立學習,有特殊表現,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資格,在臺工作年限可至14年。預估實施後3年內將有2,500家庭受惠;針對外籍家庭看護工續留資格,勞動部已會商相關部會及學者專家,規劃具語言能力、工作技能、學歷及特殊表現等經評點累計達一定點數的外籍家庭看護工,得由雇主申請延長在臺工作期間。

  現行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2,000元,以作為促進國民就業服務用途,但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的雇主得減免繳納就業安定費為600元及1,200元。為進一步減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等雇主家庭經濟負擔,本次修法通過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等資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領取生活津貼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戶生活津貼者,免繳納就業安定費;預估約有2,000戶家庭受惠。

  另外,目前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並未要求須參加講習。本次修法新增規定雇主首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前,須參加聘前講習,以讓雇主及家庭瞭解法令規定及可運用的政府資源,協助家庭作好聘僱外國人心理準備。聘前講習若上路後,未來每年約3萬2,000名雇主適用規定,勞動部將規劃辦理實體講習、線上學習、到宅講習等多元方式,以便利民眾完成講習及申請作業。

  外籍家庭看護工延長工作期間、低收入與中低收入戶免繳就業安定費等修正條文,勞動部將儘速完成相關法規與配套作業,配合總統公布日實施。至於雇主聘前講習,則將於總統公布日6個月內,完成配套措施後實施。

發布單位 :勞動力發展署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發布日期:10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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