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申請資格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30分以下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35分)。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60分(含60分)
以下】。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顧需要者【巴氏量表有任一項目失能者】。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0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1.被看護者現為八十歲以上,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
2.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
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3.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
行下床、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
如有下列兩種情形者,可聘請兩名外籍家庭看護工日夜輪流照護
1.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2.巴氏量表評分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 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1.配偶。
2.直系血親。
3.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4.一親等之姻親。
5.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
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
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 應備文件
1.申請人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2.被看護人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3.被看護人病症暨失能診斷書影本。
4.身心障礙手冊正本。(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提出申請者應檢附)
★ 首次申請外勞需參加聘前講習
http://etraining.wda.gov.tw/emplo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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