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申請資格 :
1.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
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2.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 申請人數 :
1.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之床位數每三人
聘雇一名外籍養護機構看護工。
2.護理之家、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名外籍養護機構看護工。
3.申請外籍養護機構看護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本國籍看護工+護理人員"人數。
★ 應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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